(一)自行車應停放於合法停車空間:
1自行車請停放於合法停車空間,除可停放於自行車停車位外,亦可於道路開放停車處所【未實施收費】之路邊機車格與機慢車停放區等地點停放。
2勿違規停放於汽車格、路邊收費機車格或停放區內、機車退出人行道、騎樓路段(機慢車停放區除外)、禁停標線區域及其他禁止停車之處所停放。
(二)請依照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,不闖紅燈及紅燈越線。
(三)根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74條規定,慢車駕駛人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;不依規定停放車輛均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。